郭文貴案在紐約曼哈頓聯邦法院15D法庭開始審理,庭審持續了七週。
美國紐約聯邦法院判處中國商人郭文貴30年監禁,並裁定沒收與案件相關的約8 89億美元資產。
陪審團裁決郭文貴九項罪名成立,三項無罪。有罪的罪名包括有組織犯罪共謀罪、電信詐騙共謀罪、證券詐騙等。
王豔萍在法官面前認罪,承認兩項罪名:電信詐騙共謀和洗錢。她接受了14億美元的判定,一項用於賠償投資人,一項用於沒收犯罪所得。
檢方在原起訴書基礎上提交更新,增加了“有組織犯罪控制法”(RICO)罪名,將郭文貴涉嫌的四個獨立詐騙事件定義為一個犯罪集團的表現。
FBI特工在美國曼哈頓逮捕了郭文貴和王豔萍,並在王豔萍公寓搜出大量現金。同日,紐約南區檢察官辦公室公佈了針對郭文貴的十二項罪名起訴書。
在FBI逮捕郭文貴的同時,其住所發生二級火警,FBI特工被迫撤離。後調查結論為該火災為人為縱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