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懷玉律師:建議人大盡快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空氣法》
本文是基於撈魚抓蝦能被定非法捕撈罪,挖坑打井能被定非法採礦罪,自然資源中除了空氣還未立法納入刑法打擊範圍外,其他幾乎所有資源均被納入保護,掏鳥蛋十年有期徒刑,賣鸚鵡動輒三年起步,王律師認為既然水都納入保護範圍,空氣也應當受到保護。特此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草擬《空氣法》供人大參考。
建議人大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空氣法》,保障國家自然資源的完整性
隨著我國自然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我們的水、土地、礦產等資源已被明確納入法律保護範疇,嚴格規範其開發、利用及保護。然而,空氣作為基礎性自然資源,尤其是其在維繫生態平衡、保障人類生存方面的重要性,卻始終未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對此,王律師認為,空氣理應納入國家法律保護,並建議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空氣法》,以完善國家自然資源保護法律體系。
一、自然資源保護體系的現狀及空氣資源的特殊性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我國的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已涵蓋了幾乎所有關鍵的自然資源,且對其開發、利用、保護和懲戒等方面均有具體規定。例如,《水法》對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及汙染行為進行了嚴苛限制;《野生動物保護法》則對鳥類及其它野生動物進行了嚴密的保護,甚至設立了刑事責任。反觀空氣,作為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核心資源,卻始終未能納入相應的法律保護體系中。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資源中的水、土地、森林、礦產等資源的開發利用如果不加以管控,往往會導致資源浪費、生態破壞,甚至帶來不可逆的環境損失。例如非法捕撈、非法採礦等行為常常會被依法追責,而這些行為不僅危及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也嚴重威脅著生態環境的健康。與此相似,空氣作為我們賴以生存的基本資源,也應當享有法律的充分保護,以避免其資源的過度流失或惡性汙染。
二、空氣流動及國有資產流失的潛在風險
空氣流動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但其流動性也意味著空氣資源並非侷限於本國領土之內。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空氣汙染、溫室氣體排放等問題呈現跨國界影響。我國在大量能源消費、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汙染物等,隨著空氣流動可能會漂移至其他國家,而這些汙染物的排放過程所代表的經濟損失與環境破壞,可能直接影響我國自然資源的健康和國家生態文明的建設。
從國有資產角度來看,空氣的汙染和流失直接關係到國家生態資源的無形資產。若我國沒有有效的立法保護,空氣中的資源將可能在外部市場上形成”流動”,而未加以充分治理和管理的汙染空氣將構成對國內外生態環境的威脅,進而影響我國的自然資源安全與生態資產積累。
三、其他自然資源保護法制的啟示與可行性
自然資源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正在逐步拓展,其中一些規定在保護物種、環境和資源的方面,已經取得顯著成效。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非法捕捉鳥類將面臨刑事責任,嚴懲對鳥類資源的破壞行為。而對水資源的保護也日益趨嚴,諸如非法挖掘地下水、汙染水源等行為,都能依法追責。
這為制定《空氣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鑑。空氣不僅僅是一個公共環境問題,更是一個涉及資源保護和經濟安全的重要領域。透過制定專門的法律,我們可以從源頭上對空氣資源進行合理的保護與管理,遏制汙染物的過度排放,減緩資源流失的速度。
四、《空氣法》的立法建議
1.加強空氣質量控制與資源保護:制定空氣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明確空氣作為不可再生、有限的自然資源,需要依法保護,嚴禁非法排放汙染物,保障空氣質量的持續改善。
2.設立專門的管理機制與監督機制:明確國家層級與地方層級的管理責任,設立專門的機構對空氣質量進行實時監測與管理,實行嚴格的排放標準。
3.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對於汙染空氣的企業、個人,實施嚴格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及刑事追責,特別是對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行為,納入刑法處理。
4.加強跨國合作與國際責任:考慮到空氣流動的特殊性,國家應加強與鄰國及國際組織的合作,共同應對跨國空氣汙染問題,保護全球生態環境。
王律師認為,空氣作為最為基礎且重要的自然資源,其法律保護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空氣法》,不僅是保護國家自然資源、避免汙染物流失的必要措施,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民健康的根本保障。希望人大能夠重視這一議題,為國家的可持續發展與生態安全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空氣法》草案王律師版部分
第二章 空氣資源管理
第四條(空氣資源的所有權和利用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空氣資源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為所有人民共同享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佔有、汙染或排放未經批准的空氣資源。
• 1. 國家對空氣資源的管理實行統一規劃、保護與利用,保障全體公民的空氣質量權益。
• 2.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使用空氣資源進行生產或其他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標準,確保不造成過度汙染或不可逆損害。
• 3. 國家制定合理的空氣資源利用計劃,結合區域特點和發展需求,確保空氣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空氣資源利用的審批制度)
• 1. 除日常生活和必要的生產活動外,任何利用空氣資源進行產業開發或商業活動的行為,必須向國家相關部門申請許可。
• 2. 申請單位或個人需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評估專案可能對空氣質量的影響,確保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要求。
• 3. 各級政府依據當地的空氣質量現狀和汙染源情況,設定明確的空氣資源使用標準和上限。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違規使用空氣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接受行政處罰。處罰措施包括罰款、停產整改、撤銷排汙許可等。
第十六條(刑事責任)
對於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環境災害或損害公眾健康,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的的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
•1.重大空氣汙染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嚴重疾病的,責任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經允許過度使用空氣,致使環境遭受不可逆損害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賠償責任)
因空氣資源流失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責任方應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