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美國國會透過臺灣關係法,規範對臺外交承認須經總統與國會協商 1979.04 ·已核實 ·重要度 IV ·信源 2 ·美國華盛頓 1979年卡特政府與中華民國斷交併終止共同防禦條約後,美國國會兩三個月內製定臺灣關係法,作為國內法規定對臺灣的外交承認須由總統和國會共同協商,卡特政府被迫簽署。參議員高華德曾就廢止共同防禦條約的程式違憲提出挑戰,未獲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