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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安局9月7日复核认定筠连县强奸案有犯罪事实,撤销不立案

日期2026.09.14
地点四川省筠连县
事实性质已报道
重要度 II ●●●●●
核实状态 已报道 · 1 信源

2026年6月28日晚,四川省筠连县蒿坝镇的林某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杰某强奸,案发地点为林某自家烧烤店厕所。警方于6月30日受理此案。7月16日,筠连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不予立案,8月10日刑事复议仍不予立案。随后,宜宾市公安局于9月7日复核认定案件‘有犯罪事实’,指出县公安局认定错误、证据不足,撤销其不予立案决定。林某因案件未及时办理于不久后割腕自杀未遂,后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嫌疑人杰某于9月11日接受采访否认强奸,称是‘很小的误会’,并称纪委已介入调查。9月12日上午,林某收到筠连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证据链 EVIDENCE
信源 1 · 存档 0
信源类型可靠度链接
李老师不是你老师
2026-09-14 03:09 · 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复核认定筠连县强奸案有犯罪事实,撤销县公安局不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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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文 CO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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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件 宜宾市公安局9月7日复核认定筠连县强奸案有犯罪事实,撤销不立案 2026.09.14 · 已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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