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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擴大技術安全邊控 人也成了國家資產

1樓 · 樓主 作者:FanPub 釋出於:2026-08-04 17:00 回覆:0 瀏覽:7 本文連結:fanzei.net/d_22254s

中國國務院公佈《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把出口管制、產業安全和技術安全寫入限制中國公民出境的行政管理範圍。規定已於2026年7月22日由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7月31日公佈,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新規第四條規定,中國公民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國務院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不準其出境。

條文沒有直接寫“科研人員不得出境”,也沒有規定所有工程師、技術人員都會被限制離境。實際風險集中在掌握受管制技術、參與跨境技術轉移、技術進出口、關鍵產業研發和敏感專案合作的人群。主管部門只要認定相關行為違反管理規定,並且“可能危害”產業安全或技術安全,就可以作出禁止出境決定。

“可能危害”給行政機關留下巨大裁量空間。新規沒有列出哪些技術、哪些崗位、哪些科研合作、哪些出境目的會觸發邊控。科研人員能不能離境,企業工程師能不能參加海外會議,技術團隊成員能不能出國任職,最終取決於主管部門如何解釋產業安全、技術安全和國家利益。

更要命的是,這類限制不以法院判決為前提。主管部門作出決定並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後,邊檢即可執行。當事人即使持有有效護照、簽證和機票,也可能在機場或口岸被攔下。

新規第六條規定,對依法決定不準出境的人員,決定機關原則上應當書面告知事實、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涉及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刑事案件偵查等情形時,可以不告知當事人。國家安全既可以成為限制離境的理由,也可以成為不解釋理由的理由。中共式法治的精髓就在這裡:權力先動手,理由可以不給,救濟路徑寫在紙上。

行動自由和遷徙自由屬於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確認,每個人在一國境內有遷徙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也有離開任何國家、包括自己國家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作出同類規定。中國1998年簽署該公約,至今沒有批准。簽字擺給國際社會看,批准留給遙遙無期。

中共對流動自由的控制有長期脈絡。計劃經濟時期,戶籍、糧票、單位、檔案和介紹信把人捆在土地、工廠和組織關係上。改革開放後,人可以跨省打工,權利卻不能完整遷移。戶籍仍長期決定教育、住房、醫保、社保和公共服務資格。人到了城市,身份還留在原籍;肉身進了市場,權利還扣在體制手裡。

出境管制是同一套邏輯的外延。過去,中共對公職人員、軍工人員、國企員工、敏感崗位人員、維權人士、宗教人士和少數民族人士限制出境,常透過護照集中保管、單位審批、邊控名單、臨時口岸攔截執行。現在,產業安全和技術安全被正式寫入國務院行政法規,技術人員的身體流動也被納入國家安全機器。

一個人掌握了關鍵技術,他在黨國眼裡就不再只是一個勞動者或研究者。他成了技術的載體。技術不準流出,人也可能不準流出。科研成果、工程經驗、產業秘密、演算法能力、製造工藝和個人大腦裡的知識,被行政權力打包成“國家資產”看管。

官方會把這套制度包裝成防止技術外流、防範跨境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問題在於,中共從來沒有建立權力邊界。它把國家安全解釋成無限筐,政治需要、產業政策、外部衝突、維穩壓力都能往裡裝。普通人的出境理由要真實合法,科研人員的離境要符合技術安全,公職人員的護照要交給組織保管,維權者的機票隨時作廢。每一道門都由權力把守。

這件事不是有幾個科研人員可能會被海關攔截的問題,它反應的是中共的底層思維邏輯和價值觀在國家治理中的實現。中國憲法文字上承認“合法的私有財產”,但合法性由國家定義,徵收徵用權始終存在;行動自由、遷徙自由、出境自由同樣如此。權利沒有獨立於政權的硬邊界,只是政權暫時允許個人使用的空間。這一切都反映出,中共實際上並不認為自己的權利來源於人民且應當對人民負責,而是認為“人民就是江山”而江山就是朕的私產。

列寧式黨國看待社會的方式很一致。土地、資本、資料、技術、組織、人力、人口、勞動力、女性生育、青年就業、科研人員的大腦,全部可以納入國家治理和資源配置。人在這套系統裡很難成為不可侵犯的權利主體,更常被處理成統計表、勞動力、穩定風險、人才資源和可流失資產。

中國網友用“牛馬”“人礦”形容自己,聽起來像自嘲,實際是對制度關係的準確描述。牛馬提供勞動,人礦等待開採。礦場不會承認礦石有遷徙自由,主人也不會承認牲口有離開農場的權利。技術人員出境受限,只是把這層關係寫得更露骨:在中共眼裡,中國人並非擁有基本人權的個體,而是黨國控制區域內不得擅自流失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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