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殺查理·柯克vs刺殺習近平
暴力的性質要看其所處的制度環境和政治語境。
刺殺查理·柯克(或類似的右翼人物): 發生在民主社會。即便他的言論極端,甚至對公共話語空間有傷害,但在一個公民享有憲政保障、媒體監督、司法獨立的環境中,他的存在和言論並不等於“不可挑戰的壓迫”。反對者有無數合法的渠道去辯駁、抗議、揭露,而不是訴諸肉體消滅。此時的暴力行為反而直接損害了言論自由制度本身,等於破壞了民主秩序的基石,所以必須全面否定。
刺殺習近平(或類似的獨裁者): 發生在一個沒有言論自由、沒有司法獨立、沒有選舉問責的體制裡。習近平及中共政權壟斷了權力、剝奪了合法的政治參與途徑,使得人民的反抗只能退化為“非制度化”的方式。此時的暴力,不是針對一個“言論對手”,而是針對一個徹底壓制社會的極權樞紐。性質就從“犯罪”轉變為“反抗”。在這種語境下,它被看作是抵抗暴政的正義之舉,哪怕其手段激烈。
所以,並不是“雙標”,而是判斷標準不同:
在民主社會 → 保障制度本身最重要,因而暴力必須否定。
在獨裁社會 → 缺乏制度性途徑時,暴力可能成為人民反抗的正義工具。
這就像區分“謀殺一個普通公民”與“推翻一個侵害者政權的首腦”之間的本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