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杀查理·柯克vs刺杀习近平
暴力的性质要看其所处的制度环境和政治语境。
刺杀查理·柯克(或类似的右翼人物): 发生在民主社会。即便他的言论极端,甚至对公共话语空间有伤害,但在一个公民享有宪政保障、媒体监督、司法独立的环境中,他的存在和言论并不等于“不可挑战的压迫”。反对者有无数合法的渠道去辩驳、抗议、揭露,而不是诉诸肉体消灭。此时的暴力行为反而直接损害了言论自由制度本身,等于破坏了民主秩序的基石,所以必须全面否定。
刺杀习近平(或类似的独裁者): 发生在一个没有言论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选举问责的体制里。习近平及中共政权垄断了权力、剥夺了合法的政治参与途径,使得人民的反抗只能退化为“非制度化”的方式。此时的暴力,不是针对一个“言论对手”,而是针对一个彻底压制社会的极权枢纽。性质就从“犯罪”转变为“反抗”。在这种语境下,它被看作是抵抗暴政的正义之举,哪怕其手段激烈。
所以,并不是“双标”,而是判断标准不同:
在民主社会 → 保障制度本身最重要,因而暴力必须否定。
在独裁社会 → 缺乏制度性途径时,暴力可能成为人民反抗的正义工具。
这就像区分“谋杀一个普通公民”与“推翻一个侵害者政权的首脑”之间的本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