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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東燕:我對網號網証的意見(全文)

1樓 · 樓主 作者:張無忌 釋出於:2024-08-13 05:48 回覆:0 瀏覽:9 本文連結:fanzei.net/d_2222bk

由公安部與網信辦共同起草的《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辦法》)於7月26日正式公佈,目前處於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階段。既 然是公開徵求意見,我也想公開表達一下個人看法。

《辦法》的核心意思是準備推行網號與網證制度。在我看來,這樣的舉措不僅蘊含極大 的社會風險,而且完全缺乏上位法的依據。與之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一 審稿的相關內容相比,從社會風險上來看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

1:《辦法》對於強化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沒多少意義,真實的用意是要強化對個人在 網路上的言行管控。

在網路實名制推行十二年之後,有超過十億的網民,其個人資訊已為各類網路服務提供 者所掌握。在這種情況下,推行網號與網證制度對於保護個人資訊還能有多少現實意 義?當初網路實名制的推出,也是宣稱以保護公民個人權益為出發點,但實際效果如何 恐怕有目共睹。

這意味著,網號與網證制度的推出,真實的意圖是強化對個人在網路上的言行的管控, 所謂的強化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只是虛晃一槍,至少不是主要目的。如此一來便可能形成 這樣的局面:現實空間中是用遍佈各處的攝像頭加人臉識別,虛擬空間中則用網號來加 以追蹤,並用網證來對人們利用網路的行為進行管控。

2:網號與網證制度的實質是健康寶的升級版。

形象地說,網號與網證制度類似於健康寶,在治理思路上如出一轍,只不過是將健康寶 的適用常態化了,用於對正常社會的治理。這種常態化的運用,從社會風險來說無疑比 疫情期間的健康寶更甚,網號與網證制度可以說是健康寶的升級版。當初對健康寶的使 用所出現的各種問題,幾乎都可能以相似的形式再次上演。

網號的推行,將使個人在網路上的所有痕跡(包括瀏覽的痕跡)都可以一網打盡地輕易 加以收集,就相當於給每個人的上網安裝一個監視跟蹤器。而網證制度的出臺,意味著 上網與使用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各類服務,在實質上成為需要經過批准才能享有的特許 權。一旦有關部門不允許個人使用相應的認證服務,個人使用網路的權利便會受到限制 甚至剝奪,喪失包括在網上發言、評論與獲知資訊等自由。

3:網號與網證制度等於是將原本針對涉嫌犯罪人員的刑偵措施,無限擴大適用於所有的 普通個人。

對特定個人在網路上的痕跡進行追蹤,屬於刑事訴訟領域的刑偵措施,對於這種刑偵措 施的使用,顯然需要符合刑事領域實體法與程式法的雙重要件。然而,網號與網證制度 等於是在普通個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嫌疑的情況下,不需要履行任何審批手續,就可對 個人在網路上的痕跡進行追蹤,並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進行限制甚至剝奪。

這樣的限制與剝奪顯然違背法律保留原則。現行的法律無論是《網路安全法》《資料安 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還是《反電信詐騙法》都難以充當這樣的規範依據。值得指 出的是,對網路實名制的推行有法律層面的依據,但將實名的認證方式統一為透過網號 與網證進行,卻並無任何上位法的依據。《辦法》只是作為部門規章,在缺乏上位法依 據的情況下,推出網號與網證制度缺乏基本的正當性。

4:《辦法》雖提到自願原則,卻未對自願原則的實現提供基本的保障,考慮到自願原則 在中國語境下易於被架空的現實,該原則同樣難以為網號與網證制度提供正當依據。

《辦法》第7條規定了自願原則,這似乎有助於消解對其的批評。問題在於,自願原則的 實現需要有效確保兩方主體的自願性,即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自願選擇將透過網號與網 證的認定作為認證方式之一,而使用者也被賦予選擇使用其他認證方式的自由。然而,從 人臉識別的前車之鑑來看,自願原則很容易被架空,尤其是如果相關部門倡導甚至要求 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透過網號與網證來進行身份認證的話。而這樣的倡導與要求,在實 踐運作中幾乎難以避免,不然也就不需要出臺《辦法》了。

這一點從《辦法》第3條第2款中也可見端倪。該款規定,國務院民政.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衛生健康.鐵路.郵政等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的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有人臉識別 的教訓在前,自願原則實際充當的不過是轉嫁風險的藉口。鑑於當事方很難對知情同意 後的風險有真切的認知,並且自願原則易於被架空與規避,而當事方又極難獲得有效的 救濟,顯然不能指望透過自願原則來為網號與網證制度提供正當依據。

綜上所述,我認為,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推出網號與網證制度缺乏基本的正當性,明視訊記憶體 在越權之嫌,有必要提交全國人大憲法與法律委員會對《辦法》的內容進行合憲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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